(一)对此次予以规范的电子会计凭证进行了界定,即为单位从外部取得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二)明确了合法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会计凭证、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以合法合规方式进行电子化归档的电子会计凭证,无须再归档其纸质打印件。(三)强调单位如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单位利用纸质会计凭证的电子影像件等电子复制件进行会计核算,不属于本《通知》所述的范畴,仍应按纸质会计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四)明确了单位可仅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所需同时满足的条件。《通知》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要求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切实加强对《通知》有关政策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各单位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引导从业人员正确理解《通知》精神,全面掌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电子会计档案生成、管理等有关要求。(二)要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工作。各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加强单位信息化建设,及时升级会计核算系统,实施并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确保单位对电子会计凭证的利用、保管等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仅能取得电子会计凭证但暂时又不具备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条件的单位,不得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报销入账归档,应当妥善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并建立电子会计凭证与相关联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三)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实施日常监管中,将《通知》的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范围,对于存在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惩处。基于两部委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更新企业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及执行标准等,建立一整套新的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新的管理方式在各个管理层面上都得到标准化的落地执行。
《通知》的出台将电子档案合法化,会计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进行保存。企业将逐步增加电子会计档案在企业中的档案占比,一方面,明确了合法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会计凭证、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发展下,有利于发掘档案的数据价值,企业应建立一套属于自身特性的评估模式,充分的评估分类档案,梳理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方式。